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部署精神,根据乐清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改建与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办〔2003〕37号)精神,为规范旧村改造市场化运作,准予投资开发单位介入我市旧村改造,促进和保障旧村改造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特制定《乐清市投资开发单位参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文件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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