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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单位: 旧村改造指挥部 发布时间: 2008-09-11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8-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文件

浙农办〔200777

 


关于印发《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

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办、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111号文件),为扎实推进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深入实施和提高生态省建设水平,我们制定了《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一并进行考核。必要时,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工程进展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抽查。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一、建设指标要求

建设内容

具体指标

指标值

分值

畜禽粪便污染整治(20

1)畜禽养殖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符合

6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中心)污水排放达标率(%);

3)中小规模及散养殖户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7

7

生活污水治理(18

4)生活污水处理率

已是或列入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70

18

已是或列入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所辖行政村(%)

≥50

其他行政村

≥30

垃圾固废污染整治(18

5)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率(%)

≥72

12

6)中小企业工业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率(%)

≥95

6

河沟池塘污染整治(16

7)污染河沟池塘整治率(%)

河沟

≥70

8

池塘

≥70

8

化肥农药污染整治(12

8)测土配方施肥任务落实情况

完成

6

9)农药减量空害增效任务落实情况

完成

6

提高绿化水平(16

10)村庄绿化覆盖率(%)

平原

≥25

16

半平原

≥20

山区

≥15

二、指标解释

1)畜禽养殖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指村域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符合县(市、区)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已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内未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中心)污水排放达标率

完成县(市、区)下达的村域内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污染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农村散养密度高的区域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中心)污水排放达标率指村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中心达到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3/593-2005)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3)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村域范围内养殖小区与散养户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还田,必须按照容量,以地定养,确保种养平衡,防治有机肥不合理施用造成水体污染。

4)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村域内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全村生活污水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污水处理措施包括纳入区域或镇域污水处理厂,或采取有(微)动力污水处理、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氧化塘、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处理技术,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以上排放标准。

位于环境敏感地区(平原河网和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行政村应采用具有脱氮除磷效果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其他行政村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适宜处理技术。新建居民集中区要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率

指村域范围内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生产总量的百分比。

按人口规模和村域面积设置固定的垃圾桶(箱),垃圾有专人负责收集,定时清运。具备条件的行政村,生活垃圾纳入县(市、区)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置系统。位于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的行政村,生活垃圾纳入以乡镇或中心村为单元的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禁止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小型焚烧装置,防治二次污染。

6)中小企业工业废物集中收集处理率

指村域范围内纳入当地工业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的中小企业工业废物量占工业废物产生量(已自身综合利用的除外)的百分比。

中小企业应提供废物产生量台账和转运记录,工业废物收集处置协议书(合同)。

7)测土配方施肥任务落实情况

指行政村完成县(市、区)下达的测土配方施肥任务。行政村应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记录,测试报告。

8)农药减量控害增效任务落实情况

指行政村完成县(市、区)下达的农药减量控害增效任务。行政村应提供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实施记录。

9)河沟池塘整治率

指行政村内已完成整治的河沟长度、池塘水面面积占村内河沟总长度池塘总面积的百分比。

河沟池塘整治包括清楚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清淤、疏浚、生态护岸。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水面保洁,村域内水面无垃圾等漂浮物、黑臭现象。用于纳污的池塘必须进行生态化处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整治后河沟池塘的水质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

10)村庄绿化覆盖率

指村庄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平原、半平原、山区村庄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与经济水平,大力开展村庄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种植相应数量的树木,其中乔木树种(包括果木林)绿化面积占绿化总面积的70%以上,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注:平原、半平原、山区的划分参照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三、评分办法

1)总分为100分。

2)行政村未涉及的指标,按该项指标的满分计。

3)符合整治标准的,要求得分在85分以上。

评分办法见下表。

序号

指标名称

1

畜禽养殖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均符合指标解释中的要求得6分;一项不符合,即不得分。

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中心)污水排放达标率(%)

≥907分;≥755分;≥603分;<60不得分。

3

中小规模及散养户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

≥907分;≥755分;≥603分;<60不得分。

4

生活污水处理率

已是或列入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7018分;≥6012分;≥506分;<50不得分。

已是或列入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所辖行政村(%)

≥5018分;≥4012分;≥306分;<30不得分。

其他行政村(%)

≥3018分;≥2512分;≥156分;<15不得分。

序号

指标名称

5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率(%)

≥7212分;≥606分;<60不得分。

6

中小企业工业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率(%)

≥956分;≥853分;<85不得分。

7

污染河沟池塘整治率(%)

河沟

≥708分;≥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