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推进我市“旧村改建与环境整治”工程的顺利开展,加快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旧村改建与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办〔2003〕37号)精神,参照国家、省、温州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乐清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旧村改建与环境整治工程”的整体式改建、局部式改建、集聚式改建和移民式改建及环境整治建设的村。
二、评星标准
参照各级“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标准,各级“村庄环境整治合格村”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三、评星方法
1、星级村分别设一、二、三、四、五级,五星级为最高级别;考核分总分为120分。
2、要求评星的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本指挥部。
3、星级村每年评定一次。
4、星级划分
①一星级为考核分达90分以上,并且是“乐清市村庄整治合格村”以上;
②二星级为考核分达95分以上,并且是 “乐清市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以上;
③三星级为考核分达100分以上,并且是 “温州市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以上;
④四星级为考核分达110分以上,并且是 “浙江省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⑤五星级为考核分达120分,并且是省级及省级以上“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四、奖励措施
当年被评为星级村的村,授予奖牌,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以星级村等级给予资金奖励。
五、附则
本标准由乐清市旧村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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